广安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旅游的跨区域合作,发挥伟人将帅故里、红岩等红色资源优势,联合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共同打造红色旅游圈。
鼓励党校(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史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开展跨区域红色文化合作研究,提升广安在红色文化领域的影响力。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方志馆等加强红色资源跨区域馆际交流,推动在资源共享、展览展示、保护利用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有效履行保护责任的,通过警示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