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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31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幸福宜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设立和召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和履职、物业服务人的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物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着力提升物业管理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应用,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管理物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等开展培训;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

(五)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六)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做好供电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移交和维护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审批物业服务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改变规划用途。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物业服务区域犬只饲养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监控安防设施建设,监督保安服务活动,推动智慧平安小区建设,根据小区申请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设置,查处高空抛物等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标明消防通道,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以及车辆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指导和监督业主共同决定实施的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

(六)指导和协调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行为准则、行业规范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业主大会筹备组按规定申请使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最低不少于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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