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
老旧小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知全体业主,同时书面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物业服务区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即时商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经书面委托可以代表本片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工作规范等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经业主确认后,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现场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依托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召开。
表决事项在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方式、表决内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同时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在三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草案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修改后三个月内重新组织表决。
除上位法规定的事项外,鼓励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事委员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成员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中产生。监事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成员的资格、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包括筹集、管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
(四)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意见;
(六)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向业主大会报告监事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监事委员会、业主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等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支持、配合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年度履职报告应当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事项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履职相关资料,并有权就公示内容及相关物业服务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依法行使权利,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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