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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6)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
(三)未组织编制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的;
(四)未落实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的;
(五)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或者保护不力导致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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