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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3)

(四)对保护区内影响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及调查处理;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等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工作;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二)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

(四)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查处;

(五)保护区内河道监管、清淤、垃圾清除及水库库区水源地垃圾清漂监督管理;

(六)集中式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与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活动,鼓励发展绿色农业,支持有机农业,规划建设环水有机农业带,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大力推行退耕还林还草;

(二)保护区内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的查处;

(三)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职责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合理规划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场镇发展规模,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严格遵守规划环评及项目建设环评有关要求;

(二)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查处;

(三)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区公路建设弃土监督管理,交通建设中的生态修复;

(二)保护区内交通穿越路段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的建设管理;

(三)保护区内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船舶的安全管理;

(四)船舶排放油类、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保护区内划定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禁行、绕行和限速标志,加强对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的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

(二)组织、引导新闻媒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污水处理站设施运行、监管和保护区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上报。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保障取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供水安全;建立水质监测体系;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影响做专项论证,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水质、水位满足现状和规划要求。已建成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中式饮用水取水位和取水量满足取水要求。

第三十五条 保护区所在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接到报告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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