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5)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勘察大纲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勘察成果资料的。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勘察大纲,或者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授权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四)设计单位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监管人员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于2006年1月4日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