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号
《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已由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
(2024年11月5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发展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蒙顶山茶文化,促进蒙顶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蒙顶山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蒙顶山茶文化,是指人民群众在长期从事蒙顶山茶栽培、采摘、加工、贸易、品饮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学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法律、法规对蒙顶山茶文化保护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档案、数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蒙顶山茶文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蒙顶山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蒙顶山茶文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蒙顶山茶文化资源调查、茶树及种质资源保护、产业发展、品牌保护、传播推广、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工作,对在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八条 蒙顶山茶文化资源包括下列与蒙顶山茶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学价值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实物、场所等:
(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茶马古道等史迹、建筑;
(二)产品、包装、茶器具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实物;
(三)诗词、美术、书法、歌舞、杂技和传说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茶谱、茶礼等民俗文化;
(五)茶树种植和茶叶采摘、制作、陈化、仓储、运输等技术和工具;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蒙顶山茶文化资源。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蒙顶山茶文化资源调查,认定、记录、收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学价值的资料档案和实物。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蒙顶山茶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蒙顶山茶文化资源的信息。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蒙顶山茶文化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
(一)史料记载的蒙顶山开创人工植茶的相关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史料记载的蒙顶山茶作为贡茶的相关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三)茶马古道等与茶叶交易相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四)蒙顶山茶传统制作技艺;
(五)具有蒙顶山茶特色的采制、品鉴等方面的茶艺、茶道;
(六)其他具有特色的茶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 鼓励收藏、研究单位加强对蒙顶山茶文化资源的征集,丰富馆藏内容。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蒙顶山茶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蒙顶山茶文化资源,按照程序组织评审、推荐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