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蒙顶山茶文化保护条例(2)
第十三条 有关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蒙顶山茶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的保护。
有关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有机肥的使用,建设绿色(有机)茶园和生态低碳茶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蒙山茶传统制作技艺”的传承和发展,积极传播和创新蒙顶甘露、蒙顶黄芽、蒙顶石花、蒙山毛峰和边茶等蒙顶山茶特色品种的手工制作技艺,支持制茶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非遗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交流等人才培养和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五条 一百年树龄以上的古茶树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研价值以及重要纪念意义的茶树,按照古树名木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茶树应当作为古茶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进行保护。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观赏和科研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茶树组织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确定茶树养护责任人和养护责任,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登记建档的茶树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茶树继续生长,可能导致茶树死亡的;
(二)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生产经营需要移植的。
对登记建档的茶树实行异地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登记建档的茶树;
(二)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茶树的保护标志;
(三)其他危害登记建档的茶树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顶山野生茶树、蒙山群体种、科研选育的茶树单株等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种质资源库(圃)建设,推动建立国家级茶树种质资源库。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的管理和分类保护,开展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认定、分类、编目、保存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指导选育、繁育、使用茶树良种。
茶树种质资源普查至少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校合作,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成立蒙顶山茶文化研究机构,开设蒙顶山茶文化相关专业课程,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培养蒙顶山茶茶学、茶技茶艺人才。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蒙顶山茶文化纳入研学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具有特色的宣传活动,普及蒙顶山茶文化知识。
第三章 发展与利用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蒙顶山茶生产经营者加强蒙顶山茶品牌建设,申请绿色、生态低碳、有机等质量认证,争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顶山茶品牌保护,推进蒙顶山茶的国际互认、品牌评价体系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使用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通过建立原料收购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等方式,维护蒙顶山茶品质。
鼓励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依法申请使用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收录整理茶叶种植区地理环境、面积、产量和价格等数据,建立茶叶综合信息大数据库。
鼓励蒙顶山茶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景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和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宣传普及蒙顶山茶文化。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与蒙顶山茶文化有关的茶事、茶艺、传统民俗节庆等活动,创作和传播茶礼、茶歌、茶诗、茶书、茶画等,开展蒙顶山茶文化的国内外交流、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蒙顶山茶文化及其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蒙顶山茶生产经营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进行茶叶加工技术创新、茶饮品牌建设和茶产品精深加工;
(二)开发与蒙顶山茶有关的文创产品、旅游产品、文化服务;
(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建特色鲜明的蒙顶山茶企业文化;
(四)其他有利于蒙顶山茶文化开发与利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蒙顶山茶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合理利用蒙顶山茶文化资源,打造茶马古道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发展特色茶旅融合产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与蒙顶山茶文化有关的旅游产品,在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蒙顶山茶文化旅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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