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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九号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5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改为五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雅安。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六、将第七条改为二条,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三条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市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有关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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