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
(2025年1月26日雅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内的单规章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集体食堂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易腐性、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荧光灯管、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和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及烟蒂、宠物粪便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起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企业考评内容,鼓励物业企业新建改建分类收集和分类投放设施,指导物业企业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纳入老旧院落(小区)改造中。
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两网融合”;将可回收物回收、分拣、打包网点等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指导全市商务酒店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县(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公共文体文博场馆、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旅游民宿等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经营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管理维护。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引导生产企业规范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包装材料使用;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指导农贸市场业主做好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动员、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组织、动员等工作。
第七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和水平。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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