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2)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示范、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治理,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统筹安排,牵头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按照职责划分,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实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与正常运行。
本辖区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重点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取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施规范和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六条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可回收物回收网点。
鼓励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鼓励和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绿色办公。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与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宿、旅游、餐饮及相关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餐饮经营者、学校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物业服务人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购物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提高废弃物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和收集容器规范,公布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便捷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等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二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投放时尽量保持清洁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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