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4)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渗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监测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实行累计记分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三条 探索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指导员、监督员制度,选聘社会指导员、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后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的区域,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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