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3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5月2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1月1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以下简称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区森林资源,推进林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飞播林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经营和从事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地等特殊管理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飞播林区范围为:西昌市礼州镇、安宁镇、四合乡、长安街道、东城街道、北城街道、新村街道、大兴乡、川兴镇、马道街道、海南街道,喜德县鲁基乡、红莫镇、李子乡、北山乡境内,以飞机播种造林形成的成片人工林及其次生林覆盖的区域。
第四条 飞播林区的飞播林,主要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林,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严格保护,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林区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第五条 飞播林区保护实行林区统一管理与行政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飞播林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飞播林区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自治州飞播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林区资源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并会同飞播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做好林区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森林管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按各自权责加强森林管护。
第六条 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及飞播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飞播林区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在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建立林长制,强化考核,落实林区资源管护责任。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飞播林区内的国有森林资源、草原(地),不得划归集体和个人所有。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代为管护本辖区内的国有林。
飞播林区内的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由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飞播林区内居民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飞播林区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权属,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飞播林区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九条 飞播林区森林、林木采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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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