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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2)

第十条 飞播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飞播林区农村能源结构,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范围,逐步替代薪材燃料。

第十二条 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在飞播林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滥伐、运输无合法来源木材、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飞播林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加工木材的《营业执照》并持证经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由属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林地管理

第十五条 飞播林区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林业用地,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发展。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已划给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

第十六条 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飞播林区内的植树造林,应当统一规划,负责施业区内国有林地的植被修复,并对林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的造林实施指导、服务、监督。

加强对飞播林区的抚育、管护。飞播林区的疏林地和林中空地应当封山育林,结合防火需要,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因素,选择适宜树种进行补植补播。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第十七条 禁止在飞播林区毁林开垦。飞播林区内的现有耕地面积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扩耕。

第十八条 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飞播林区内的居民点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加强产业和就业扶持、教育服务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引导在飞播林区内有意愿有条件的住户依法迁出。

第十九条 保护飞播林区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为了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飞播林区林地、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在飞播林区内进行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严禁在飞播林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建造坟墓。

第二十一条 飞播林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飞播林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执行。自治州、西昌市、喜德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二十三条 为了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对进出飞播林区的林木种苗和木材、林副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实行检疫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飞播林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和西昌市、喜德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保护管理飞播林资源成绩突出的;

(二)植树造林成绩显著的;

(三)动员和组织外来人员搬迁出飞播林区成绩突出的;

(四)及时制止、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林业行政执法有功的;

(五)对保护管理飞播林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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