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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七条 负有飞播林区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碍飞播林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飞播林区盗伐、滥伐林木的,以及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不服从检查、强行冲关或殴打、侮辱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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