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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第8号)

《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现幼有善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和保障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相关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机制,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幼儿园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满足就近入园需要,避免浪费资源。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幼儿园配建要求;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图审查监管、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保障工程质量。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幼儿园装修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现有普惠性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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