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3)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保育教育语言文字,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提高学前儿童说普通话的能力。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学前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工作,为学前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保证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教具、图书等,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卫生、环保要求。鼓励幼儿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优秀文化资源自制玩教具。
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家庭、社会应当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共育环境。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广泛开展公益宣传,营造尊重、关心、爱护学前儿童的社会氛围。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的机制,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保育教育活动等情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科学育儿指导。
鼓励利用社区活动场所,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为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和小学合作联动机制,加强幼小衔接。幼儿园和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保障学前儿童在园期间人身安全。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符合校车管理相关规定。
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设置护学岗,按照标准安装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视频图像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存储保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发生前三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逐步提高学前教育支持水平,确保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专款专用,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和取暖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挤占学前教育经费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等费用,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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