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4)
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严格经费管理。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财会、审计和社会监督。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及办学状况,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幼儿园设立、规划、服务质量、建筑安全、安全保卫、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行为的监督指导,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组织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条例。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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