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第7号)
《贵州省旅游条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贵州省旅游条例
    (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开发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
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开发、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国内与国际、发展与安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深化文旅体融合,丰富旅游业态,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
发展旅游业应当促进创业就业、乡村振兴、改善民生,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旅游公共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体育、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旅游业与文化、科技、教育、商务、体育、建设、交通、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地质、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养老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依法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工厂闲置土地等进行旅游开发。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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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