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第6号)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及其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事项,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需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特色有优势的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第八条  本省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九条  科学技术、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持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十一条  本省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为技术转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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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