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3)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在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建设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争创和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发展规划,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水平。
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或者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鼓励、支持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时,采取措施培养造就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
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或者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依法依规设立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培养高层次人才;依托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重大工程,培养学科带头人。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支持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条件保障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条  本省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实行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应当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普及的实绩和能力作为重要依据,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建立适应企业需求和实际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自主评审。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激励机制。
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完善科学技术资源规划布局,统筹各地科技创新发展,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促进人才共育、平台共建、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省内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机构。
鼓励、支持省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实施重大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省扩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鼓励、支持在黔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按照规定承担和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加快对国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创新能力。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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