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5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还应当遵循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林草、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内部管理或者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义务,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保障建设、养护资金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力量、科技设施设备等建设;
(四)掌握辖区道路交通基本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排查辖区道路以及没有纳入主管部门规划和统计,具备公共通行属性的扶贫路、产业路、自建路等各类通道场所交通安全隐患,落实治理措施,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导工作,增强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联动救援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服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提升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九)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相关数据联网共享,加强预防和控制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优化交通组织,依法采取交通管理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群众安全出行;
(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四)负责机动车登记和驾驶人管理,依职责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依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八)会同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救治;
(九)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依职责开展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十一)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时间、路线、速度等事项进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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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