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2)
(十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职责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进行验收,确保同步投入使用;
(二)依法组织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组织开展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公路铁路并行交叉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
(四)依法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等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六)督促职责范围内的码头港口、公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等重点货运站(场)开展货运车辆进出场称重管理,劝阻、制止违法超限超载等行为;
(七)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依职责开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超限超载管理等信息系统,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运输监测,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装载企业、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相关违法行为;
(八)督促运输企业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不保持在线运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职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置;
(二)负责涉及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规划城市路网;
(二)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建设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
(二)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商品混凝土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管线井(不含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
(四)依职责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有关企业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工作,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经过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但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三)对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后,有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属地网络餐饮平台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汽车、钢材、水泥、重装等工业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二)依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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