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4)
(三)制定本单位机动车使用、维修、保养、检查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安全性能良好;
(四)对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专职驾驶人应当及时调整岗位;
(五)及时排查整改职责范围内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制定本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强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按规定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要求的动态监管平台,配备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完善并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要求,及时纠正本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防止营运客车超员,督促货运车辆规范装载及运行,防止违法超限超载;
(五)掌握本单位驾驶人身体和心理状况,对患有各类可能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当采取调整驾驶岗位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驾驶隐患,对有饮酒后驾驶、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执行限制从业规定;
(六)按规定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审核并保证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一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人员安全教育、车辆安全检查和线上安全监管,防止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情形发生。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经营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员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履行出站车辆安全检查责任,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场)。
第三十二条  货物源头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货物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要求规范货物装载等有关活动;
(二)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货物装载数据;
(五)采取其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行政机关在调查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货物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应当如实提供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溯源调查。
第三十三条  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对驾驶人、配送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二)建立健全配送员及车辆安全准入、退出机制,探索借助技术手段规范配送员驾驶行为;
(三)明确驾驶人、配送员的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四)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悬挂号牌的车辆开展营运活动,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五)督促从业人员使用合法合规的车辆从事配送服务,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等安全防护装备;
(六)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交通工具的法定最高限速、相应道路的限速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限、路线等规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有关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选用符合规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加强学员安全驾驶法治教育及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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