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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建办标〔2025〕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4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部署,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中国建造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负责。承担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场景驱动。瞄准国家目标,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面向未来典型应用场景,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科技需求,动态部署重点专项任务。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和行业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重大成果的跟踪凝练,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促进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加强监督、压实责任。加强实施监督评估和关键节点考核,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专业机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主体责任,确保重点专项的实施成效。
第六条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
(二)凝练行业重大研发需求,研究提出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动议;
(三)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重点专项指南编制专家组,支撑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指导并监督专业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六)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及批复重大调整事项,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下达评价结论;
(七)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总体验收和成果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等,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八)加强有关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
第八条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和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二)支撑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概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科研诚信审核、评审,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依规开展项目资金拨付、中期检查、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调整变更、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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