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2)
(五)对项目任务执行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问题,加强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依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重大事项;
(七)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成果凝练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总结重点专项实施情况、梳理凝练专项研发成果,并对项目及专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八)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
(九)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的指导与监督,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专家,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重点专项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目标完成和资金绩效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二)落实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分工安排,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对参与单位任务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四)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做好科技数据和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专业机构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总结凝练等工作;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配合做好成果转化跟踪评价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设立与项目指南编制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凝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研发需求,研究提出重点专项选题动议,按程序报科技部。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加强与科技部的沟通协调,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推进。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编制主责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强化前瞻性、引领性布局,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四条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经科技部批复后,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遴选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组建指南编制专家组,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专业机构提供支撑。
第十七条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年度项目安排,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可分为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三类。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清晰,突出战略性、先进性,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不得将一般性行业工作纳入。
第十八条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相关重点专项进行部署,加快项目启动。
第十九条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重大需求,可采取部省联动方式组织实施部分专项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要求,根据项目类型,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遴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采取“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指南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发布。发布指南时应明确拟支持项目数、申报单位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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