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3)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项目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项目下设课题的,应明确各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经验,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应为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年度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当年度项目(课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第二十四条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项目预算)。
第二十七条专业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科研诚信审核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专业机构应制定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定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和组织模式,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查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当申报公开竞争项目的团队数量不多于该项目拟支持数量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提高通过评审的标准,加强对申报团队科研能力和研究基础的评估。
第三十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是相关领域经验丰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向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倾斜,并实行回避制度。专业机构应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监督提醒、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签署诚信承诺书,加强评审专家事前保密。
第三十一条项目评审应向企业和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研发机构倾斜。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年度立项项目安排,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审核项目任务书,由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立项批复为依据,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根据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项目立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每个项目的责任专家,负责全程跟踪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协同推进、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落实牵头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全面跟踪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沟通汇报,做好项目研究对业务工作的支撑;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六条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踪、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产出,及时研究处理和跟进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研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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