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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5)
第五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填报科技成果。
第五十四条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五十五条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挥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项目验收3年内,科技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五十七条专业机构配合做好项目成果凝练工作,强化成果管理,形成“边研究、边产出、边反馈、边完善”的成果管理模式,促进成果应用推广。
第七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五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业机构梳理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按流程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十九条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按程序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
第六十条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八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和鼓励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六十二条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六十三条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四条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督评估,对重点专项的实施进展、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检查核验和评估评价;对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监督评估。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处理、督促整改。
第六十六条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评估;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的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对涉及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的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单位内部监督。
第六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加强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在专项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第七十条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不力的,倒查各责任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问责。对于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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