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2)
(三)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四)乱贴、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五)乱丢、乱倒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

(六)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不文明饲养宠物;

(七)在小区公共空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栽乱种;

(八)违规占道经营;

(九)随地吐痰,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口罩;

(十)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制定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实施重点监管,增强整治实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定期召开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检查、通报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情况,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城市建设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倡导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褒扬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城市主次干道、商业大街、社区(小区)、客运场站、公交线路(站点)、机场、广场、公园、景区景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银行网点、建筑工地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新风尚。

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弘扬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嘉许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建设志愿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文明城市建设志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12345热线平台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345热线平台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接诉即办的原则,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等开展文明城市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八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定期对全市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开展监测和评估;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可以对本区域、部门、单位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书面报送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

监测、评估、自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监测、评估、自评应当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明确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进行。

第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对不履行文明城市建设职责问题突出的区域或者单位,可以发出整改令;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发出督办令,并督促整改达标。

整改令、督办令应当明确存在问题、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对不文明行为的整治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