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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2025年修正)(6)

第五十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按照国家或者省的统一部署进行集中清理;

(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改革的需要进行专门清理;

(三)根据每年上位法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等情况进行定期清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8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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