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5年4月14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巍

 
2025年4月17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以及有关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规范的具体事项为:

(一)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突出地方特色。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选聘立法咨询专家,深入听取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立法工作意见,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径和方式。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同制定市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或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立法权限制定立法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书面征集;

(二)通过媒体、网络、基层立法联系点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书面征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等内容,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认为需要在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在当年10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立项申请,并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应当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参考资料。需要开展立法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调研论证,符合条件的,提出立项建议,形成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市委同意后实施。

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市政府规章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