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5)
第五十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过程、时间等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规章立法技术、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三)规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条款;
(四)规章是否继续施行、修改、废止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市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市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5日公布施行的《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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