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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5年4月29日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强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积极推进法治安顺建设。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恪尽职守、担当作为,为奋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作出安顺人大贡献。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持良好形象。

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自觉维护、模范遵守、带头执行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监督推动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委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因参加全国、省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有关活动、陪同省(含)以上领导有关调研、外出考察招商培训、参加抢险救灾或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会议全程请假或者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按程序报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按程序报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会议的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离开本市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除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双联系”制度,密切保持同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如实向常委会反映社情民意,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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