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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市委闭环调研工作机制和市人大常委会“九穿透”调研工作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实情、找准问题,努力使提出的议案建议、发表的审议意见符合客观实际。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提出询问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规定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五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规则,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安顺民主故事、法治故事,发出安顺人大好声音。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学习、工作等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提出代表议案建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以及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职情况,应当纳入履职档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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