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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6)

第五十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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