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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2)
    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主要优势和问题、开发利用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旅游、能源、林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适时进行调整。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生态、能源、旅游、农业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在生态气候资源环境脆弱区域和立体气候资源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气候资源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河湖整治、湿地保护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保护、开发等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气候特征和大气流通规律,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减轻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第十七条 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程度,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容以省的有关规定为指导。

第十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及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的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方法;

(四)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

(六)预防或者减轻气候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建立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数据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单位和论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旅游、能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管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并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结论。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对所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促进气候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建议;为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候探测、评估和预报预测等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申报国家设立的宜居、宜业、宜游等地域气候性认证标志,推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转换。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行业推动气候资源与产业发展融合,依据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大数据、低空经济、康养经济、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气候要素转化为生产要素,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开展低空气象环境精细化评估,加强低空气象服务,为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打造高价值、高质量气候数据产品体系,充分挖掘气候数据资源价值,服务保障大数据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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