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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3)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等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地风能可利用程度和风能资源区划,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充分利用风能资源调节温湿度、改善空气质量,发展空中风电、空中旅游观光、空中物流等,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提高风能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应用当地气候资源综合评估和区划成果,合理利用风光热水资源,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积极组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申报特色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提高农产品经济附加值,打造农产品气候品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雨雪、冰霜、云雾、雾凇、霞光等气象景观和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人文气象等气候资源,推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助力“康养胜地、人文兴义”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气候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开展面向本行政区域的碳汇综合监测评估,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发气候保险、气候金融产品,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探测,是指利用卫星、雷达、气象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对气候资源相关的气象要素和现象等进行系统观察、测量或者推算的活动。

(二)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相似和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元,是气候资源分布的地理表现。

(三)城市热岛效应,是指由于城市人口稠密、工业集中、交通发达和建筑物本身导热率和热容量高等因素,造成城市温度比郊区高的一种小气候现象。

(四)狭管效应,是指由于地形对气流的影响,当气流由开阔地带进入狭窄地带时,风速增大,流出狭窄地带时风速减缓的现象。

(五)气候承载力,是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六)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七)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指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技术规范,用表征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指标对农产品品质优劣等级所做的评定。

(八)碳源汇,是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以及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的介质或者过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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