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2)
第九条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十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
第十一条  法工委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内完成,编制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三条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法规草案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方案,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人员、明确责任,保证起草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立法事项涉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应当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对立法中涉及的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应当专题调研。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协调;
(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依法设置;
(四)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可以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群体代表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根据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代表团的重要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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