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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毕节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毕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月13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东来

2025年1月24日

毕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书籍、报纸、纸板箱、纸塑铝复合包装物等纸制品,废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废金属易拉罐、金属瓶、金属工具等金属制品,废玻璃杯、玻璃瓶、镜子等玻璃制品,废旧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等纺织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镍镉、氧化汞、铅蓄等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等。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调整;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腐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蔬菜瓜果垃圾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国家、省对生活垃圾分类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的宣传、引导、组织和动员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

(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会同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中所需的用地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预留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地块、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内容;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处置企业在有害垃圾集中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管理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监督指导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七)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八)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可追溯;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林业、水务、公安、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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