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能够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有关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开展监督,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危险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乡(镇)、村、组等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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