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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推动京津冀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取得显著成效。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第二个十年关键时间节点,第六届京津冀司法协作交流会在河北省召开,共同谋划以跨区域纠纷预防化解、做实审判质效提升、增强司法协作能力水平为路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到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中,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自觉担当起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职责使命,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水平。为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履职尽责,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案例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诉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2:赵某雨诉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3: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广东粤某航运有限公司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案例4: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5: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6:闫某春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1: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诉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以下简称北京某监狱)与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凯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就北京某监狱享有出租权的北京清河农场地块,约定由天津凯某公司承包其中一块土地,如期限届满不再承包,北京某监狱应当赔偿地上树木经济损失。北京清河农场是北京市位于天津市的一块飞地(行政上隶属于北京市,但地理位置位于天津市境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天津凯某公司意欲续签合同,但因案涉土地划归首某集团统一规划管理,用于建设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故北京某监狱未再与之续签合同。因土地腾退及清算问题,北京某监狱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凯某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天津凯某公司则就地上树木赔偿问题提出反诉。



【裁判结果】



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建设期间,北京清河农场相关土地租赁合同陆续到期,承租人多为天津当地村民,且已承租一、二十年,合同到期后极易引发土地腾退和土地使用费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案涉土地有其独特的历史沿革与功能转型背景,案件的处理既要在法律框架内“定分”,又要防止矛盾激化,切实做到“止争”。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多次赴现场勘察,组织各方当事人核查情况,多次与林业、土地等部门沟通交流,听取化解和预防类似纠纷风险的意见建议。2024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天津凯某公司腾退土地、支付占有使用费,北京某监狱支付树木赔偿款。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协商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解决飞地腾退纠纷,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北京清河农场是北京市唯一一块位于天津的飞地,此处设有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4+N”北京非首都功能承接平台之一,也是京津两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京津双城联动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案涉土地上存在的腾退与赔偿纠纷问题,本案以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优化案件处置流程、形成类案示范效应,探索形成飞地权责分配等裁判规则,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不仅平衡各方利益,更在促进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2:

赵某雨诉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位于河北省的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安某公司)生产案涉儿童扭扭车产品,并在某网络平台“小猪酷琦某某自营旗舰店”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北京市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某公司)系该店铺的运营商。来自河北省的赵某雨系某儿童扭扭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赵某雨发现某网络平台案涉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的儿童扭扭车产品,与其享有专利权的儿童扭扭车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赵某雨主张,北京京某公司、保定安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雨的专利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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