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3)
【调解情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北京金某公司是北京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型企业,由于暂时性经营困难而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如果对其进行财产保全,可能会引发企业生存危机,故北京金某公司希望在不冻结公司账户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深入沟通,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欠款金额等关键问题并无争议,且天津民某公司非常看好北京金某公司的发展前景,双方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期间,曾有过积极协商并签订展期协议的前例。承办法官遂引导双方深度沟通、求同存异,继续推进合作,形成解决方案。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两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后北京金某公司如约履行了清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撑保障京津冀区域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支持融资租赁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之一,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正处于向更高水平迈进的关键时期,北京是全国科技中心,具有科技创新优势;天津是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具有融资租赁政策优势,两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空间巨大。本案中,人民法院着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实际需求,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引导双方协商达成调解方案,最终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的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稳固了双方的合作关系,让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区域间的“技术优势”与“金融优势”相得益彰,最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案例5:
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市的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倍某公司)与位于河北省的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开某公司)签订了《照明工程分包合同》。北京倍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但竣工验收结果显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双方结算后,因工程维修产生争议,河北开某公司未全部支付到期工程款,北京倍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河北开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
【调解情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考虑双方企业分别地处北京、河北,为了更能体现调解的客观中立,化解双方抵触情绪,赢得当事人信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从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取了位于天津、经天津法院认证的调解组织,委托该调解组织进行线上调解。该调解组织选派了擅长建工类纠纷的调解员。调解员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给出专业化建议,引导双方就维修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为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导,调解员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的质保金及后续维修项目的处理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得到当事人同意,双方顺利达成和解。最终,双方按照调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京津冀三地法院共建共享共用调解组织、跨区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位于北京、河北两地,案件由河北法院审理。为积极赢得当事人信任,河北法院发挥跨区域矛盾联调联处作用,选取了天津的调解组织,为做实定分止争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指导调解职能作用,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快速履行。本案的处理为京津冀法院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跨区域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可参考模式和路径。
案例6:
闫某春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官厅水库横跨河北省怀来县与北京市延庆区,每年禁渔期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5日。依托地缘区位特点,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张家口市两地法院与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共同建立了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河北省怀来县与北京市延庆区两地法院还建立官厅水库跨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2023年7月2日(尚在禁渔期内),闫某春、梁某山、倪某委、刘某来到怀来县狼山乡三营村村南官厅水库北岸水域,使用提前准备好的粘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0毫米,属于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案涉渔获物近两百公斤。经评估认定,四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闫某春等四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闫某春、倪某委、梁某山、刘某来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6月,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闫某春、梁某山、刘某来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倪某委拘役三个月,没收犯罪工具;同时,依托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判决四人共同购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同等价值同类鱼苗在官厅水库进行增殖放流,并公开赔礼道歉。当庭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民事判决内容,闫某春等四人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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