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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9)

(一)做实提前介入,引导完善证据体系。本案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犯罪手段隐蔽,作案次数多,涉案毒品数量大,且白某伟不供认犯罪事实,多次交易的毒品实物未能查获,证据体系构建难度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绘制“资金流向图”“人物关系图”“时间脉络图”,针对作案特点和白某伟辩解,提出完善毒品交易证据链条,全面收集间接证据的侦查建议。重点围绕白某伟下家常某供述、毒品去向、毒资来源取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白某伟聊天记录、高速公路沿途监控、双方车辆出入高速站口记录、购毒人证言和毒资取款记录。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紧扣取证开展讯问,针对白某伟辩解的矛盾点进行追问,及时固定白某伟“打补丁式”虚假供述,进一步夯实事实认定的排他性,为案件办理筑牢证据根基。

(二)开展跨区域协作,凝聚打击合力。本案买卖毒品的上下家分别由河南、山西两省管辖。为避免在证据标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出现分歧,河南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先后多次到山西省长子县、太原市杏花岭区主动对接。两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优势,针对侦查取证方向召开联席会议研判会商,就各地侦查人员取证重点、证据共享、线索移送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河南方面调取的购毒人取款记录能够和扣押的白某伟现金对应,有力证明白某伟贩卖毒品的事实;山西方面扣押的毒品包装和白某伟家中搜出的自封袋、茶叶袋规格、外观一致,补强了毒品来自白某伟的事实;两省分别调取的车辆通行信息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从时间轴上完整反映了双方出发、交易、返回全过程。两省检察机关就进一步开展常态化禁毒协作、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会签工作意见,实现办案协作、业务交流、人才培养的全面合作,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三)严格证据审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一是规范取证程序。经审查发现,毒品称重时使用的工具系超期检定的电子秤,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后经公安机关依法重新称重,毒品重量调整为192.33克。此外,对于聊天记录等证据未严格按照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相关规定进行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准确认定罪名。白某伟为了贩卖而运送毒品,其行为还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以白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三是及时移送违法线索。白某伟向常某贩卖的毒品经过层层转卖,流向数十名吸毒人员。检察机关对照“人物关系图”逐一核实,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并督促对遗漏的5名吸毒人员进行处罚。

(四)做好庭审应对,确保“零口供”定案。从侦查阶段直至庭审阶段,白某伟不供认犯罪事实,全程零口供。检察机关充分审查运用证据,从下线常某等人案件入手,重新复盘全案证据,全力构建完善的证据指控体系。公诉人围绕扣押钱款来源,频繁进出高速站口等异常行为开展讯问,精准抓住白某伟供述的矛盾点进行追问,有力揭露其谎言。在举证方式上,采用“一事一证”的方式,使案件事实更加条理清晰,框架明确。公诉人当庭指出,本案车辆轨迹的高度重合、交易前微信联系的频繁程度,以及毒品包装、冠字号等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证人证言,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贩毒案件,对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毒品犯罪的案件,要注重发挥间接证据定案作用,在严把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查补证,完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准确认定犯罪。对于跨区域毒品案件,加强信息通报、办案交流和证据补查协作,依法从严惩治跨区域毒品犯罪,促进形成跨区域禁毒合力。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案例十

叶某宾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  洗钱  口令红包  跨境寄递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宾,男,2005年出生,无业。

2023年12月,被告人叶某宾通过某境外社交平台向北京市海淀区的鲍某某出售10粒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叶某宾要求鲍某某以某第三方支付工具口令红包的形式支付毒资并通过境外社交平台发送口令红包码。后叶某宾将该口令红包码发送位于境外的施某,由施某领取口令红包后重新生成一个新的口令红包并将口令发送给叶某宾,最终叶某宾通过领取新的口令红包实现毒资的收取。后叶某宾通过其上家将三唑仑从境外邮寄给鲍某某,鲍某某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宾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叶某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叶某宾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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