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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技奖候选者、提名者和评审专家等的信誉档案,并实时更新。

信誉档案应当作为参与省科技奖提名、评审活动和选聘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取消其当年候选者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三)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当年提名资格;

(四)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停止其参与当年评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省社会力量开展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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