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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能满足制水工艺和卫生要求的用(制)水间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或者设施未正常运转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的;

(二)未按照规定放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保持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管道直饮水是指以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进行深度处理后再以专用管线向用户提供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五)涉水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六)村镇小型集中式供水是指村镇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不满1万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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