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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2)
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删去章节设置;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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