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7年2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25年1月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收费公路是指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下列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建经营性公路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五十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听证制度。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三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通过听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二)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三)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以及贷款明细报告;
(四)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五)收费站具体位置方位图、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效益测算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申请后,应当会同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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