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3)

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公路设施以及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管理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广告经营以及服务设施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末由各收费管理单位制定下一年度通行费收支计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通行费收支预算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保证养护资金。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收费公路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质量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或者合同管理制度。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五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施工时应当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收费公路占(利)用补偿费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与通行费收入统一安排使用,用于收费公路及其设施的维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