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2)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每学年设立劳动周,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关注残疾、情绪行为障碍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
特殊教育学校可以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情况开展劳动教育,培育劳动技能。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加强劳动教育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劳动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依托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等资金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劳动项目的强度、时长,配备劳动安全设备设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科学评估劳动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预防发生事故。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急救技能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文化载体,宣传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事迹,结合植树节、劳动节、丰收节、劳动周等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营造校园劳动文化氛围。
鼓励中小学校依托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积极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通过家长会、家访以及邀请家长参加主题活动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劳动教育认知,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家务劳动指导清单,指导家庭科学开展中小学劳动教育。
第四章 社会支持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各类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策划组织中小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和劳动志愿活动。
鼓励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协助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协助中小学校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教育,引导学生参与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高等院校利用创新实验室、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资源,建设劳动教育实践平台,为中小学校提供劳动教育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科技、工业、农业农村、文化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建立中小学校、家庭与会员之间的合作机制,提供劳动教育咨询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为开展公益性中小学劳动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社会资源,注重均衡发展,统筹规划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推进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的共享使用。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为中小学校和学生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经费保障,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推动中小学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认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小学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劳动教育教学指导专家,指导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设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为中小学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评审认定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和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应当健全中小学劳动教育教研体系,科学制定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指导方案,打造中小学劳动教育精品课例,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库,促进资源共享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学劳动教育质量评价和激励制度,推动中小学校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中小学劳动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控机制,建立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小学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中小学劳动教育正常开展。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