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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条例(3)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劳动教育保障以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有中小学劳动教育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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